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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法律分析:广州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应当赔偿对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广东十级工伤赔偿标准2022有多少钱

1、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广东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 伤残赔偿 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十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7个月本人 工资 。

3、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广东省2023年工伤赔偿标准

年佛山工伤赔偿标准为: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规定的标准支付。

东莞市2023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深圳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23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的比例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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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东莞市2023年的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1、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2、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