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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司法解释18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详解】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
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主体,《条例》没有明确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从立法本义讲,《条例》本身强调的是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稳定和连续,从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障。由于机动车***取的是登记过户的办法,与车辆的实际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有可能出现受让人实际控制车辆后,但因未过户而没有法律上确认的所有权。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受让人在过户前很难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因此,《条例》在立法中***用了原则规定,只要求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从实践看,在过户前,机动车出让人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变更;如延至过户后,则受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于该车辆的强制保险合同仍有效,受害人的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仍应依合同规定予以赔付。
1.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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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书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书通常是指中国境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相应的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书即为购买该保险的凭证,上面详细列出了投保人、被保险车辆信息以及保险期限等内容,也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的重要依据。
交强险指的是什么?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国家强制要求每位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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